不久前,姚先生就曾反映,今年8月份,他贷款买了一辆17多万元的车,让经销商代交车辆购置附加费和代为办理保险,后来姚请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算了一下,发现经销商多收了近3000元车辆购置附加费,另外,经销商还自作主张为他购买了一些他原本并不需要的保险。
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差价”,是因为经销商以车价的10%收取,而按照规定只能按车价扣除增值税后计算的价格计算,姚先生由此不明不白地被经销商“拿”走3000元。
某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不明就里的消费者,不扣除增值税直接按10%代收附加费,一度是业界惯用的手法。此外在代办保险费、牌照费以及收取管理费上经销商也可以赚取利润。该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很多消费者对汽车贷款的手续和相关保险费用都不熟悉,加上车是一件大宗消费品,千八百的不算啥,不少人在买车时白掏好几笔冤枉钱。
与姚先生的遭遇相比,卢小姐的遭遇则更具有典型性。今年7月,在某证券公司上班的卢小姐计划买一部“尼桑阳光”,当她兴冲冲跑到一家经销商处准备了解按揭贷款并计划自己去办理时,却遭到了意外的冷遇。
在本市西部一家汽车经销公司里,卢小姐被告知,如果要按揭买车的话,必须到车商指定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去办理按揭和保险的手续。当时车商扔给了她一张按揭的表格,上面指定了银行和首付的比例,同时还列出了一系列要交的保险费用。“我们可以为你提供一条龙的服务”,车商“贴心”地告诉卢小姐,“你可以省去跑来跑去的麻烦,而且还可以节省时间。”
然而,当卢小姐提出自己选择银行和保险公司办理按揭时,车商的脸孔立即变了色:“要不,你就到其它地方去买车吧,反正哪儿都一样”。卢小姐说,手握紧俏车型的经销商对于像她这样“不识相”的买车人根本无所谓。
自己去保险的话,可以比较各个公司保费的优惠程度和服务,但是现在,这些权利却被人为地“剥夺”了。“整个过程,你就像条案板上的鱼。”卢小姐对于这种“捆绑式”销售非常不理解,她说,原来是对等的关系,现在变成车商、保险公司及银行组成的利益团体与一个消费者的关系。买车中遇到的这种“行规”,消费者不得不处于弱势。
按道理说消费者自己购车完全有理由自己去打理保险,为什么这家经销商听了卢小姐的话会动气呢?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了其中的秘密。原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凡是取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经销商,在申报业务时都可以拿到8%以下的保费返还。但事实上,在整个行业的实际操作中,返还的比例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令人吃惊的是,在一段时间里,一度出现了30%甚至是40%的高额返还。
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一辆16·1万元的“桑塔纳2000”为例,如果是贷款年限2年的话,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为2167·68元,机动车辆保险费5134元,继保押金3000元,那么保险公司返还给车商的保费可达保费总额的30%,即2190元。
对于购车者而言,因为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选择的险种各不相同,在计算保险费用时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如果消费者不懂得这些行规,那么则难免被“斩”。而对经销商而言,由他们来操办保险其目的无非是想让消费者多买保险,这样回扣就自然会增加。
事实上,在汽车按揭销售市场上,高保费返还早已经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行业规矩了。一家汽车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汽车经销商之所以热衷于提供这样的业务,主要就是冲着自己的利益而来的。
目前,汽车的保险项目很多,其金额与车价相比相对较高,如一辆10万元左右的车,一年的全险返还费高达4000元左右。面对如此诱人的“蛋糕”,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争揽业务,竞相采用提高手续费标准、高保费返还等不正当做法,某些代理人和中介人,欺蒙客户和保险公司,就使得本应“保险”的车险市场变得“暗礁” 丛生。
同时,车贷险的几度沉浮使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组合在一起,成为汽车按揭市场的一条利益纽带。据业内人士分析,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做大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的模式,一度是汽车消费市场的一剂强心针,因此促使不少银行纷纷与保险公司“联姻”,彼此成为商海中的一个战略合作伙伴。
由于车商和保险公司往往实行“联姻”,消费者根本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商的意愿投保,一句话,进了哪家庙,就必须拜哪家的菩萨。在保费交纳上,目前普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一刀切”方式,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付款的压力。
此外,在很多汽车交易市场,很多车型是把信用险、不计免赔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来销售的。然而,在消费者中有八成以上的人表示自己不愿购买信用险,有的车险代理人却只顾拉保,使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糊里糊涂地买了不该买或可以不买的保险。
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我国的《保险法》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属于保监会管辖和调整的范围,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捆绑”式销售,可以到中国保监会驻沪办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