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在几乎所有的传统法律领域内激起波涛。作为法律经济学最为主要的流派的芝加哥学派,不仅是这一全新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同样也是理论建树最为显著者。尽管芝加哥学派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但反垄断法领域无疑是其成果最为丰盛的领域,其不仅是在结论上对传统反垄断法的理论持否定态度,而且在看待市场竞争与政府管制上与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也有明显的不同。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继承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使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适者生存,劣者淘汰,即所谓的“生存检验”的过程。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尽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进行干预,而仅仅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的条件上发挥作用,并认为市场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政策干预加以实现的,而只能通过市场竞争过程强迫经济主体不断适应这种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均衡,尽管这样的市场均衡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但是,不受人为干预的竞争过程始终趋向这种均衡。他们强调新古典学派价格理论在产业活动分析中的适用性,坚持认为产业组织及公共政策问题仍然应该从价格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力图重新把价格理论中完全竞争和垄断这两个传统概念作为剖析产业组织问题的基本概念,从而与哈佛学派在产业分析过程中更重视价格理论难以解释的问题,并把这些问题用产品差异化和进入障碍等新的概念加以说明的做法,在方法论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从理念到具体制度上和传统反垄断法理论的巨大反差,也使得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法理论具有颠覆意义。芝加哥学派的搭售理论便是一个证明。
按照传统的搭售理论,垄断者通过搭售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效果:首先,改变被搭售产品市场的结构。垄断者可以将第二个市场由原本的竞争市场变成垄断市场,这种结构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垄断者提供较好的产品或是较低的价格,而是因为垄断者在另一个市场具有市场力量。其次,传统理论对于垄断力延伸提出了一个假设:两个垄断会创造出比一个垄断更多的利益,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比市场上只有一个垄断时来的多。因此有第二个垄断的市场将会增加这种损失,造成更多经济损害。换句话说,既然一个垄断是不好的,那么两个垄断当然会更糟。
正是基于对搭售存在这样的认识,法院在传统的对搭售案件的处理上基本都是按照当然违法的原则进行的。例如InternationalBusinessMachinesCorp.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认为IBM强制消费者购买卡片的搭售行为是将其在计算机上的优势扩展到卡片市场上,试图攫取更多的垄断利润。随后的InternationalSaltCo.v.UnitedStates案中,法院直接判定其搭售行为违法。而在Times-PicayunePublishingCo.v.UnitedStates一案中,法院虽然没有判定Times-PicayunePublishingCo.败诉,但运用的分析理论仍然是传统的搭售理论。UnitedStatesv.NorthernPacificRailwayCo.案中,法院认为搭售除了压抑竞争外,没有其他目的,搭售会产生阻碍竞争者进入被搭售品市场的效果,而此结果的发生,不是因为其产品品质好或价格便宜,而是垄断力延伸的结果。
针对传统的搭售理论,芝加哥学派的批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搭售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和更低的交易成本。芝加哥学派认为,搭售能够有效的促进效率,这是解释搭售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唯一理由。第二,搭售是垄断者市场力量无效率的使用。在一个产品市场上有市场力量的公司有能力垄断另一个产品市场,但这样做不仅不能增加利益,反而会减少利润。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认识,芝加哥学派的搭售理论可以被概括为单一垄断理论和价格歧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