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新会古x温泉旅游度假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x温泉公司)为与被告江x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x温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孙x彪,被告江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才、梁x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x温泉公司诉称:被告原是原告售房部员工。2005年12月,原告因被告违反了劳动纪律,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1月,被告以原告拖欠被告的工资及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为由提出劳动仲裁,此案正在仲裁审理之中。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被告掌握了原告部分售房资料,并利用在售房部工作的便利条件,盗取了属原告所有的的《授权委托书》、《温泉岛别墅销售报表》、《温泉岛二期销控》、《温泉岛别墅客户联系表》等商业资料,并在原告的部分客户中肆意散播,致使原告的部分潜在客户因对原告的保密制度丧失信心而拒绝签定购房合同,使原告的售房工作陷入危机,给原告造成无可估量的经济和名誉损失。被告掌握或盗取的上述资料为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虽已不是原告的员工,但对该商业秘密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密义务,被告非但没有及时交还资料及保密,还在原告的客户中肆意散布,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将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资料返还原告;2、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x答辩称:原告所主张的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亦没有窃取或者以任何非法手段获取原告所主张的经营信息资料,更没有披露、使用原告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5:《委托书》、《温泉岛别墅销售报表(A区一期)》、《温泉岛二期销控》、《温泉岛别墅客户联系表》、《温泉岛别墅销售提成情况表》。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二、本院依原告申请从新会区公安分局崖南边防派出所调取以下证据:
证据1―6:《委托书》、《温泉岛别墅销售报表(A区一期)》、《温泉岛二期销控》、《温泉岛别墅客户分析》、《第一期温泉岛别墅资料登记》、《业主购房记录》。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以上证据1-3与原告提供的证据1-3相同,另本院提取的《关于温泉岛销售提成奖励方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不作为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
证据7―8:被询问人梁钜泉询问笔录一份;被询问人江x询问笔录两份;被询问人江梅询问笔录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盗取、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