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横机用脱圈片、沉降片、钢片三种类型的产品销售给他方,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确定被告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以双方间加工定作产品向原告抵偿,于本调解协议签订生效后60日内履行),其余款项原告放弃。被告方另确认在以定作产品抵偿后不再保存横机用脱圈片、沉降片、钢片三种类型产品;
二、被告方承诺《合作协议》中约定"横机用脱圈片、沉降片、钢片三种类型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作生产,或销售"约定条款义务期延长至2007年6月30日,如有违反,被告方赔偿原告40万元。被告方承认并依法尊重原告各项商业秘密;
三、为节约诉讼成本,被告常熟市南x织针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被告方同时确认,截止到2006年6月14日为止,与原告之间所有的加工定作业务货款已全部结算完毕,双方之间的货款再无纠葛;
四、关于诉讼费用部分,被告方另行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为诉讼支出各项诉讼费用现金25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原告已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