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江三桥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和秦,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亦思,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温州金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塘工业区13号。
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蜘蛛王集团)为与被告温州金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8日向蜘蛛王集团、金蛛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05年 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蜘蛛王集团委托代理人虞亦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蜘蛛王集团诉称,蜘蛛王集团前身为永嘉县五环旗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0年变更为浙江省蜘蛛王鞋业有限公司,2004年6月变更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蜘蛛王集团享有第1027408号蜘蛛王组合商标(以下统称蜘蛛王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 年6月14日至2007年6月13日。蜘蛛王商标于2004年1月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使用蜘蛛王商标的皮鞋产品(以下统称蜘蛛王皮鞋)亦先后被认定为免检产品、真皮标志产品、优等品、浙江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蜘蛛王商标、字号及皮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金蛛公司注册地为温州市,生产、销售的商品为皮鞋,在鞋盒、合格证及外包装等商业标识上标注"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将上述皮鞋产品销往常熟、兰州等地。
综上,金蛛公司作为同处一市的同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蜘蛛王"
商标、字号及其知名度,仍在生产、销售的皮鞋商品上标注含有"蜘蛛王"文字的企业名称,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一、金蛛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外包装等商业标识上使用"蜘蛛王"文字,并销毁尚存标注"蜘蛛王"文字的商品及外包装等商业标识;二、金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三、金蛛公司在《温州日报》、《中国工商报》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在举证期限内,蜘蛛王集团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工商执照,拟证明蜘蛛王集团合法拥有"蜘蛛王"字号。
2、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变更证明,拟证明蜘蛛王集团享有蜘蛛王商标专用权。
3、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浙江名牌证书、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各类荣誉证书、证明合计22份,拟证明蜘蛛王商标、字号及其产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登记资料及金蛛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拟证明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金蛛公司的股东中均有陈贤、陈生二人。
5、常熟市公证处、兰州中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各一份。
6、依照蜘蛛王集团的证据保全申请,本院制作的证据保全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提取被控侵权的实物和相关资料。
经庭审质证,蜘蛛王集团出示的证据1-5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认为,蜘蛛王集团出示的上述证据1-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应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金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在以下的侵权判定中再作评述。金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本院认定,蜘蛛王集团的前身为永嘉县五环旗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 月15日;2000年9月19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浙江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6月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又变更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6月14核发的营业执照,蜘蛛王集团的注册资金为7888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鞋、服饰、帽、皮具、皮件、小五金、鞋材、纺织品、制鞋设备、家具、小商品、办公用品、雨伞、仿皮革、箱包;鞋类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果蔬种植;房地产开发等。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27408号的蜘蛛王商标是由"蜘蛛王"文字、"ZHIZHUWANG"拼音和蜘蛛图案组成呈园徽状的组合商标,于1997年6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之皮鞋,旅游鞋,布鞋,足球鞋,有效期限为1997年6月14日至2007年6月13日,商标注册人为永嘉县奥王鞋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1998年12月28日,该商标转让给永嘉县五环旗鞋业有限公司;2000年9月7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浙江蜘蛛王鞋业有限公司;2004年 12月3日,商标注册人再次变更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蜘蛛王商标于2002年5月28日被永嘉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永嘉县名牌商标,2002年9月10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温州知名商标,2004年1月1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使用蜘蛛王皮鞋于2003年10月被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温州市名牌产品,2004年9月被浙江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于 2005年9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5年9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蜘蛛王集团的"蜘蛛王"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另外,蜘蛛王牌皮鞋还于2000年9月起,经中国皮革工业协会考核,准予使用真皮标志。2003年1月开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为产品质量免检产品。根据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蜘蛛王集团在2000年1-4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季报表中,其皮鞋产品销售收入居皮鞋企业第26名,利税总额居皮鞋企业第18名,皮鞋产量居皮鞋企业第27名;在2003年1-4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季报表中,其皮鞋产品销售收入居皮鞋企业第7名,利税总额居皮鞋企业第7名,皮鞋产量居皮鞋企业第6名;在2004年 1-4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季报表中,其皮鞋产量居皮鞋行业第5名,利税总额居皮鞋行业第7名,皮鞋产品销售收入居皮鞋行业第8名。综上,可以认定蜘蛛王集团的"蜘蛛王"字号及其蜘蛛王商标、蜘蛛王皮鞋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因蜘蛛王集团的申请,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对从位于江苏省常熟市八达鞋城2033号商铺购买皮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05)熟证经内字第 586号公证书一份。公证书记载,2005年8月8日下午,公证人员随同蜘蛛王集团委托代理人王人麟来到江苏省常熟市八达鞋城2033号商铺,该商铺当日已经停止营业,对该店铺的门面进行了拍照。2005年8月9日,他们再次来到该店铺,由王人麟购买了货号为501106的男式"蜘蛛王"皮鞋一双,该店铺出具印有"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总代理"的单据一张,并从店铺人员处取得印有"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总代理陈兆武"的名片一张。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和封存的皮鞋实物显示,该鞋店招牌中央显著标注"香港蜘蛛王"五大字。封存的皮鞋实物显示,在外包装袋的正反二面中央桔黄底黑色标注一蜘蛛图案和英文字母"SPIDER"、"CENTURY"组合的图标作为商标标识(以下统称为金蛛标识),下方黑底白字标注"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二侧面上方标注金蛛标识,下方桔黄底白字从上而下标注"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金蛛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授权)"、"广州鹤山派拿鞋业有限公司(制造商)"字样。鞋盒盖上及正反二面标注金蛛标识,左右二侧黑底白字标注"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底部从上而下标注"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金蛛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授权)"、"广州鹤山派拿鞋业有限公司(制造商)"字样。内装的皮鞋鞋底和鞋内底标上均标注的金蛛标识,鞋扣为蜘蛛样。在皮鞋内附的合格证上标注有"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产品"三包"规定》中出现"蜘蛛王"和"蜘蛛王皮鞋"等字样。
另蜘蛛王集团于2005年9月7日申请甘肃省兰州中山公证处对从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西北鞋类批发商城二楼北2006号兰州西北鞋城都市一派鞋行购买皮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05)兰中公内字第1496号公证书一份。公证书记载,2005年9月7日,公证人员随同蜘蛛王集团委托代理人王人麟来到兰州西北鞋城都市一派鞋行,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货号为201005,规格为250的男式皮鞋一双,取得销货收据一张,并对所购皮鞋进行拍照存档。根据公证书销货收据,抬头标注手写的"蜘蛛王"字样,皮鞋单价为230元。对所购皮鞋进行拍照存档(该皮鞋的外观特征与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封存的实物一致,不再累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