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泰路330号。
被告上海强劲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758号。
原告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劲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 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志明、俞光洪,被告委托代理人林炳勇、栾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集钢材销售、加工、物流配送为一体的集团性企业,在全国有四十多个子公司和销售网点,在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165位,在行业内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05年5月初,原告发现被告网站上"总经理寄语"中写到"强劲公司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市场,强调创新、拼搏精神,打造出华冶在西南专业的钢铁物流网络,同华东、华南、华北的华冶钢铁物流网遥相呼应,真正建设起全国化的钢铁物流体系,为完善'钢材大超市'的全国化、网络化架构奠定坚实的基础"。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停止侵害,在钢铁行业权威媒体上赔礼道歉;2、支付原告证据保全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原、被告经营的商品亦不同,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8年9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1千万元,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主要经营金属材料、钢坯、生铁、铁合金材料、机电产品加工销售;纺织原料(除专项规定)批发、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2005年8月10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颁发给原告的《证书》上载明:"贵公司2004年营业收入1,528,000万元,荣列2005中国企业500强第165名。"被告成立于2000年6月2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千万元,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主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等。
在原告网站上,进入首页后点击"华冶成都"再点击"总经理寄语"后页面显示:"上海华冶钢铁集团为适应公司集团化发展在西南地区投资设立华冶成都公司。华冶成都公司将继续秉承集团公司发扬'开拓、求实、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平等、信任、欣赏、亲情'的做人原则。打造世界领先的'华冶H-MART钢材大超市'。同时华冶钢铁物流体系成都基地的建立是集团公司致力于完善全国现代化钢铁物流服务新体系的重要标志。华冶成都公司承担起华冶在中国西南地区的业务工作,进一步解放思路,开拓市场,强调创新、拼搏精神,打造出华冶在西南专业的钢铁物流网络,同华东、华南、华北的华冶钢铁物流网遥相呼应,真正建设起全国化的钢铁物流体系,为完善'华冶H-mart钢材大超市'的全国化、网络化架构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将以新的服务理念,新的模式,新的超市出现西南地区。同时不断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准,以完善的加工配送,为客户提供高效率、卓越的服务而不断努力。热忱欢迎广大华冶钢铁集团新老顾客光临惠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