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1040号中谊大厦16楼。
被告上海迅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钱桥镇海边村八组。
被告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180号。
原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迅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顺公司")、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席尔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0日、2006年3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狄国鸣、被告席尔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迅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3月10 日,上海市虹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虹口质监局")对在上海灿坤电子有限公司虹口广灵店内运行的4台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经原告对产品作技术鉴定,确认该扶梯均为冒用原告厂名、厂址的产品,并伪造原告产品合格证和检验记录等质量证明。该扶梯系由被告迅顺公司加工改造后销售给被告席尔诺公司,再由被告席尔诺公司销售给第三方使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迅顺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被告迅顺公司赔偿原告因调查、诉讼所发生的工商查档费人民币13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5,000元;3、被告席尔诺公司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席尔诺公司辩称:其没有伪造、冒用原告的标识,也没有与被告迅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关于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于1991年1月8日登记设立,原名上海长江电梯有限公司,2004年7月19日更名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梯和电扶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按许可证)、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装潢材料,渗漏处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迅顺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自动扶梯制造、加工、安装、销售、维修、保养,电梯配件制造、加工、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席尔诺公司于2001年4月13日登记设立,原名上海鸿通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9月5日更名为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电梯专业领域内八技服务,电梯及工具销售,机电设备,制冷设备,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销售(涉及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应在取得许可证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