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德保县酒厂,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南隆街100号。
被告玉林市万事得酿酒厂,住所地玉林市玉皇里175号。
委托代理人庞泽潭,男,1935年10月生,汉族,玉林市万事得酿酒厂副厂长。
原告广西德保县酒厂被告玉林万事得酿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西宁、卢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绍义、吴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1983年开发生产的"蛤蚧雄睾酒",其名称、包装、装璜一直沿用至今,该产品在区内外多次获奖并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已成为知名商品。自 2000年下半年起,原告在南宁、玉林等地发现被告使用与原告生产的"蛤蚧雄睾酒"极为相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生产、销售其产品,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购。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声誉,使原告的产品"蛤蚧雄睾酒"销量下降,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侵害和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在《玉林日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损失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调查取证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2、原告生产的"蛤蚧雄睾酒"历年来获奖证书,证明该产品是知名产品;
3、原告生产的"蛤蚧雄睾酒"装璜样品、"蛤蚧雄睾酒"装潢设计者李朝信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在1984年即使用"蛤蚧雄睾酒"的装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