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147号。
委托代理人:李远刚,男,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英雄山路147号。
原告:济南金钟股份公司平邑衡器厂,住所地:平邑县城。
委托代理人:石绍军,男,1961年12月21日,汉族,该厂职工,住平邑县城本单位家属院。
被告:平邑县鲁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南环路中段。
被告:李佃才,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平邑县鲁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经理,住平邑县府前小区。
原告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公司)、济南金钟股份公司平邑衡器厂(以下简称平邑衡器厂)与被告平邑县鲁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鑫公司)、被告李佃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钟公司、平邑衡器厂是生产衡器的专业企业。2005年5月,被告李佃才以"鲁鑫公司"的名义印制了"鲁鑫衡器"的宣传册,在宣传材料中称董事长、总经理,该宣传册中有多处是翻拍使用了原告宣传资料的图片。2005年8月9日,鲁鑫公司更名成立,并利用侵权的宣传资料推销产品。2005年6 月29日金钟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所印刷的宣传品,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平邑衡器厂申请,双方同意平邑衡器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平邑县鲁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并销毁所印刷的宣传品,并赔偿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损失9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一次付清。
三、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平邑县鲁鑫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与上述9000元经济赔偿金一并支付给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