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美村淮秀路60号。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陈一虹,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B4-4-10、11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迪豆DIDOU"产品的生产商。自2001年起,原告就已将"迪豆DIDOU"商标用于化妆品等产品包装盒上,并于2001年8月13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2月28日,泉州市恒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迪豆DIDOU"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获准注册。2003年4月11日注册人经核准更名为: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8月28日,"迪豆DIDOU"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获准注册。2005年1月17日,"迪豆DIDOU"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在福建省版权局作了备案登记。2005年3月,原告在龙岩发现被告所售"拔豆BADOU"洗面奶、痘立消、痘消皂等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类别完全相同,所使用的商标字型、构造与原告"迪豆DIDOU"商标近似,产品装潢也极为相近。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所售"拔豆BADOU"产品有明显仿冒原告产品的故意,消费者在辩认、购买商品时极易造成误认,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仿冒原告产品包装、装璜的商品,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拔豆BADOU"系列侵权产品;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7010元由原告负担301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四、上述二、三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时一次性现金付予原告或原告委托代理人。
五、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在《闽西日报》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原告拟订并经法院审核)。
六、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签署后不再销售与原告"迪豆"系列产品名称或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拔豆BADOU"系列侵权产品,如有违反,每发现一盒,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