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他列举了一组河南法院近两年来为进城务工人员讨薪的数字:自2010年3月至今开展了三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专项活动,为18644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3.68亿元。
“通过对三次活动进行总结,我们发现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多发生在建筑、交通等施工行业。”张立勇说,“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原因,也有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但法律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到位是一个重要方面。”
在法律层面,《建筑法》仅对工程发包承包建设等作出了规定,未涉及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如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在工资问题上不能有效约束建设单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规定了较为系统的应对措施,但如何支付工资的规定却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需要国务院出台配套的《工资支付条例》来具体规范。
在行政执法方面,建筑领域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就开工,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经营情形严重,秩序极为混乱。
在司法方面,《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严厉打击,但该条文仅概括性地设定了犯罪构成要件,未对入罪起点、量刑标准和幅度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该修正案实施近一年来此罪鲜有适用。同时,法院在审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案件过程中,往往按部就班地采取与其他纠纷相同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程序,造成案件不能快速有效解决。有的法官机械地理解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务工人员,不注重诉讼引导和释法明理,对缺乏举证能力的农民工,也不去依职权调查取证,造成判决貌似公正实则失衡,伤害了进城务工人员对国家和法律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