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51号文)的要求,细化并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公租房项目由所在地区县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要认真总结过去质量监督工作的得失,摸清公租房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收集整理分项施工工艺或工法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工艺和办法。要组织精兵强将,细化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公租房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监督检查,严格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并定期对辖区内公租房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落实好质量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加强对全市公租房工程质量的监督巡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建立并督促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租房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研究解决公租房建设质量方面的共性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定期统计全市公租房项目的质量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公租房工程质量控制的交流学习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建立驻场设计服务机构,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要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优化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
(四)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完善机构、人员、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要结合公租房工程的特点,编制针对性强的、符合实际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做好进度、人力、物力的周密计划安排,坚持重要分项工程工艺样板制度,严格质量控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好质量工程的主体责任。
(五)监理单位要建立专业齐备的项目监理机构,保证人员配备,认真编制针对性强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严格工序检查,切实履行质量控制职责。
(六)检测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重点保障公租房工程的检测服务,在委托、收样、样品检测、现场检测、报告发放等环节重点安排并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检测工作的及时性。
三、加强管理,定期报告
各参建单位要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精心组织,加强现场质量控制和检查工作,正确把握质量和进度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要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版)的通知》(渝建发[2010]44号)和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J50 -114-2010的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做好施工方案,保证设计、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
在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同时,要建立落实公租房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公租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项目建设的质量状况报所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报告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辖区内公租房项目建设的质量状况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人:傅建华,联系电话:63672066);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汇总统计全市公租房项目的质量状况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全市公租房项目的质量状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此外,公租房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有关部门报告。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严格验收,重视保修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有关验收文件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时,必须认真核查是否全部完成施工图设计内容、有无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租房工程的质量问题及投诉处理,督促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及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各参建单位均应组织专门人员处理质量问题,并保证处理渠道畅通,切实做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