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是全市新建城镇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重点加强对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确保到2011年底全市新建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7%以上。二是倡导农村住房节能,采取相应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改善居住环境质量。
(二)严格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制度,督促设计单位严格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实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定期通报,督促设计单位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二是加大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抽查力度,强化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管理,防止通过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三是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检测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节能材料的使用行为,重点强化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管。四是对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要求,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监督,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把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到实处。五是严格、规范地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六是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对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