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号,老匡向整个微电商行业发出了一条重要信息:随着互联网监管力度突然加大,微营销正在以“天”为单位,逐步规范。以前由平台处理的所谓套路、擦边球、灰产、虚假宣传等,现在举报查实,很可能就是有关部门直接上门执法。即:以前违规操作,顶多封号,现在或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信在座的各位多少打点擦边球,很难100%遵纪守法,例如“夸大宣传”这点几乎无法规避。如果你非要跟老匡较劲,可以,你能管好自己,但是你能管住下面代理商的嘴么?代理商发布夸大、虚假等违规广告,品牌方可能也要担责哦。
好了,不逗你们了。本文列举了20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由老匡特地请来的专业律师为大家耐心作答,务必认真看完并转发给同行、同事、代理商。一起学法、守法,行业才能自律规范,受人尊敬。
1、代理商发布夸大、虚假等违规广告,品牌方是否担责?
2、代理商发布虚假盈利或发货图片,虚构销售火爆假象,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是否构成诈骗?
3、个人代理商与品牌方未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产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如何维权?
4、将微信号伪装成小妹、专家或医生形象,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如何定性及处罚?
5、真实的持证专业人员,批量操作微信号,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排除平台方处罚,是否违法?
6、批量操作企业客服微信号,发布合法广告,从事正常销售,是否违法?
7、宣称食品药用,保健品药用,属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
8、客服在销售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客户产品属性(食品/保健品),但是聊天中夸大功效、承诺效果,定性民事或刑事范畴?
9、将微信号伪装成美女,骗取受害人红包,如何量刑?
10、在食品、保健品销售中,使用消费者对比图片,证言类广告宣传,如何定性及处罚?
11、发布含“最、第一、首家、独家、顶级等”极限词汇类广告,如何定性及处罚?
12、利用网络从事三级及以上分销模式,如何定性及处罚?
13、批量搬运小视频,获取平台补贴或收益,是否违反与版权相关的法律?如何处罚?
14、高价销售开光的文玩,佛牌等产品,如何定性及处罚?
15、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以开光视频作证,赋予文玩,佛牌等文化价值,正常销售产品,是否违法?如何处罚?
16、利用互联网从事算命、占卜等有偿服务,是否违法?如何定性及处罚?
17、使用软件搜集网络公开的QQ号码(不售卖),导入社交软件进一步转化,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8、利用第三方软件恶意添加微信群好友,是否违规或违法?
19、在保留功能,只改变产品外观的情况下,快速复制市场热销产品牟利,构不构成侵权?如何处罚?
20、因输出或倒卖粉丝间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构不构成从属犯罪?如何处罚?
1、代理商发布夸大、虚假等违规广告,品牌方是否担责?
品牌方应与代理商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明确的代理权限,并表示不允许虚假宣传等行为,那么对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品牌方不承担责任。当然,品牌方授意或默许代理方虚假宣传,当然要承担责任。对品牌方而言,如果明知代理人作出某项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却未表示反对或表示默许,则视同追认,应承担责任。
2、代理商发布虚假盈利或发货图片,虚构销售火爆假象,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是否构成诈骗?
不属于诈骗,但构成不正当的虚假宣传,会受到行政主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的行政处罚。
诈骗罪是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代理商销售的是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消费者支付合理对价获取产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且履行,因此不构成诈骗。
3、个人代理商与品牌方未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产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如何维权?
应该找与品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例如品牌方发货的证据,支付给品牌方的货款证据,其他的一些平时与品牌商联系的证据,同时可以做录音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理或者合作关系。如果因为产品出现问题,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品牌方主张生产或销售责任。至于维权部门,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向品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证据材料要书面化)。
4、将微信号伪装成小妹、专家或医生形象,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如何定性及处罚?
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微营销来说就是封号)
5、真实的持证专业人员,批量操作微信号,销售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排除平台方处罚,是否违法?
6、批量操作企业客服微信号,发布合法广告,从事正常销售,是否违法?
7、宣称食品药用,保健品药用,属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
宣称食品药用、保健品药用,根据情况情节不同,能够形成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
(1)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可能构成欺诈,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可以形成民事争议的案件。
(2)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情形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例如《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消费者可投诉举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对履职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销售金额较高,视具体情况,可能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8、客服在销售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客户产品属性(食品/保健品),但是聊天中夸大功效、承诺效果,定性民事或刑事范畴?
已明确告知产品属性,但在聊天中夸大功效、承诺效果,定性为民事争议范畴。承诺效果是一种允诺,对发出承诺一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往往是夸大功效、承诺效果后促进买卖关系的缔结。如果事后发现产品效果并非所述,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道理与问题2类似。
9、将微信号伪装成美女,骗取受害人红包,如何量刑?
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即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人民币3000元。3000元以下是民事纠纷。
10、在食品、保健品销售中,使用消费者对比图片,证言类广告宣传,如何定性及处罚?
对比图片,应当将被比对的商品商标和重要知名特征隐去,《广告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证言类广告宣传应避免存在虚假宣传,贬低其他同类产品的情况。如遇纠纷,属民事争议范畴。
11、发布含“最、第一、首家、独家、顶级等”极限词汇类广告,如何定性及处罚?
发布极限广告,违反《广告法》。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发布广告应避免极限用语,否则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12、利用网络从事三级及以上分销模式,如何定性及处罚?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属于传销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传销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即构成传销犯罪主犯须同时满足30人且3级,且是组织者或领导者,但其他人可能构成从犯)
13、批量搬运小视频,获取平台补贴或收益,是否违反与版权相关的法律?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因此,该行为属于侵害版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达到标准的,有可能会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14、高价销售开光的文玩,佛牌等产品,如何定性及处罚?
批量使用微信号,违反平台规则,不违法。首先,是否是真大师开光,如属实,不构成诈骗罪;不属实,构成诈骗(罪)。
其次,是否隐瞒真实材料,如果是据实说,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虚假夸大充好,构成诈骗(罪)。
在真实大师开光、真实材料告知的前提下,价格明显高于未开光的同样物品,不违法,买方愿意接受,则是正常的合同行为。但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如须特定资质才可经营的商品,如烟草等。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其中第(四)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条相当模糊的条款,很多经营行为均有纳入该情形的风险,与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倾向打击某种行为有很大关系。因此,开光物品价格过高,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但何为扰乱市场秩序,何为情节严重,无司法解释给予具体标准。
15、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以开光视频作证,赋予文玩,佛牌等文化价值,正常销售产品,是否违法?如何处罚?
16、利用互联网从事算命、占卜等有偿服务,是否违法?如何定性及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令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另: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
17、使用软件搜集网络公开的QQ号码(不售卖),导入社交软件进一步转化,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8、利用第三方软件恶意添加微信群好友,是否违规或违法?
批量使用微信号,违反平台规则,不违法。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行为并不一定违规或者会受到处罚,因为即使利用第三方软件,也需要被加人认证,被加人认证了,这是其自愿行为,是其真实加对方好友的意思表示,而且判断恶意本身就有一定的主观性,无法证明加人的人存在主观恶意,而且是否会受到处罚,要以加人的人,是否在客观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为评判标准,如果加人的人并没有做出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只是加个好友打个广告等,当然不会受到处罚。
同时,根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规定,利用第三方软件,包括“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腾讯有权对前述行为进行独立判断,并对相关违规帐号进行处理(封号)。
19、在保留功能,只改变产品外观的情况下,快速复制市场热销产品牟利,构不构成侵权?如何处罚?
B公司生产的手机热销,如果A公司将B公司生产的手机换外观换颜色,贴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
无论B公司有没有申请专利权和商标权。A公司均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没有明确法律条文之规定,但司法实践依据诚信原则,认定为假冒行为。特别注意,这也是一种假冒,即司法实践中的“反向假冒”。该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起刑点为销售金额达5万元)
如果B公司生产的手机已申请专利和商标,则A公司除了假冒外,还侵害了B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B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如果B公司生产的手机没有申请专利和商标,则A公司不存在侵害了B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情形,仅构成假冒。
20、因输出或倒卖粉丝间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构不构成从属犯罪?如何处罚?
(1)不知道接收粉丝的平台存在违法经营活动,而导卖粉丝给这个平台,在粉丝和该平台交易过程中间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明知接收粉丝的平台存在违法经营活动,而导卖粉丝给这个平台,在粉丝和该平台交易过程中间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视具体金额,可能不构成犯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是连带责任。如果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达到诈骗罪的起刑点,则构成诈骗罪,未必是从犯,可能与平台一起构成主犯。(共同犯罪中,不一定有从有主,也可能均是主犯,看实际情况)当然,如果存在其他情形,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看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