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评审意见需要通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查询。具体操作方法:请持申请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管理系统”,点击左侧“查询或修改资格申请信息记录”按钮进入,在“资格信息列表”页面中,点击本批次的“终审结论”,可以查询到本批次专家评审结论和意见,若申请单位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请点击:“不同意”按钮,进入申诉意见填写界面,申请单位应简要填写申诉事项及不同意的理由,并按要求盖章、扫描申诉意见并上传数据。
2、申报单位须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和相应证明,传真至我会业务协调部。申报单位人员和业绩的证明都以原申报材料为基础,补正材料一律无效。
3、有些单位在申报时,未填写原资格证书中已有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或未按要求提供业绩证明,不符合文件(发改办投资〔2011〕390号)要求。若申请单位确系放弃已取得的专业、等级和服务范围,接受按本次申请内容的评审认定,必须交回原资格证书;若维持原资格证书内容,必须撤回本次申请。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属于这类情况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意愿。
4、凡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人员,当事单位应根据事实出具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5、凡专家评审意见为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应提供原件供查验。
6、同时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名称符合条件的将在公示阶段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