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农业经营开发、客货运输、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交通量增长快的地区应适当考虑提高建设标准,预留发展空间。东中部地区县道、重要的乡道和西部地区的县道新改建工程宜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西部地区通乡公路宜采用四级(双车道)以上公路标准。通村油(水泥)路除受到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外,应采用等级公路标准。
3.规范招投标工作。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的简易项目可适当简化招标程序。为便于施工组织和减少招标工作量,对工程规模不大、技术相对简单的同区域或临近项目,可采用多项目捆绑式招标。加强招投标监督指导和基层招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可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简易招标文件范本。对于由乡(镇)组织的农村公路招标活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派人现场监督和指导。鼓励在施工和监理单位中开展“优质优价”、“优监优酬”活动,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4. 严格建设管理。农村公路除规模较小的村道外,应按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增强质量意识,加强建设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参建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过程管控,促进参建各方认真履约。施工和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仪器,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强化过程控制和中间验收,确保施工质量。要全面推行信用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市场清退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工地现场应设置公告牌或采用媒体刊登等方式公布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额等项目信息及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5.鼓励专业化施工。稳步提高农村公路机械化、专业化施工水平,加强技术、人员保障,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向精细化方向转变。东中部地区农村公路和西部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应主要由专业化队伍承担,采用机械化方式施工。西部地区的通村油(水泥)路建设,除路基改建或简易的附属工程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当地村民实施外,也要逐步由专业队伍实施。鼓励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采用标准化方法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耐久性。认真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做到各工作环节、各分部工程有管理措施、技术要求和人员责任,使各工序衔接不断档、不缺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构筑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增强防范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6.强化质量监管。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模式,县道、乡道建设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模式,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重点突出、控制有效、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机制。每个县级单位宜建立或指定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试验室,开展工程质量抽检和检验评定工作,使质量监督工作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强化巡查和重点抽检,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加强项目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放交通。县道和投资额较大的乡道原则上按项目进行验收,其他项目可通过以乡(镇)为单位分批捆绑验收,技术简单的小型农村公路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地市级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验收工作认真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不足,落实管养主体和责任。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责令整改。技术简单的小型农村公路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研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