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除对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和审核次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外,新增加了几项引人注目的规定,如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不能低于成本价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结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副本;造价计价软件纳入规范化管理;明确了建设各方在造价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等。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行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两项行政许可,并承担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结算审核备案等项职能。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进行查处等。
省交通、水利、人防专业造价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工程项目由于其特殊性及各种原因,在结算时容易产生纠纷。《办法》的诸多条款,既尽量保证避免纠纷的出现,又为调解或仲裁机构在调解或仲裁时提供了法规依据。为保证纠纷的及时处理,省造价管理总站和长沙市仲裁委将共同设立建设工程造价仲裁办公室,以保证仲裁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造价工程师是经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后取得的执业资格,其签署的造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按《办法》规定,从事工程造价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在控制、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配备造价工程师。
没有造价工程师的单位,不能编制相关的结算、概算、预算、标底、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等成果文件。
《办法》的实施,对维护建筑市场各方权益、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规范建筑市场,防止新的拖欠的发生将产生重要作用。据宁站长介绍,今后除加大宣传力度外,更重要的是要按照省法制局和省建设厅的要求,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计划在今年7月,组织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凡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办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