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招投标工程或非招投标工程采用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一次包死确定的承发包合同造价,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在合同工期内,包干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按质论价费、赶工措施费等其他计价内容,应列入招标文件和工程总造价,并须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否则,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工程承发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编制,经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或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委托有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并建立项目审定台帐。未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取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报告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确已具备了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为了争取资质升级,要求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时,应报经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准。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切实履行咨询合同,建立咨询信誉卡和咨询统计报表管理办法,业务上接受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提高计算速度,统一计算口径,所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实现微机编报。非微机编报的成果不得向外发送。
第二十条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在所在单位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定额的相应的法规、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敬业尽责,不高估冒算,不少算漏算,不泄漏造价机密。
第二十二条各类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审,按工程项目的规定规模,实行分等级负责制。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必须有中级编审人员复核、签章;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除应由中级编审人员校对外,还必须经高级编审人员或国家颁证的造价工程师复核、签章。三级和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必须采用微机编报工料分析和投标报价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对完成的成果必须加盖自己的编审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有权对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编审单位、编审人员以及所有建设工程的预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作质量抽查和业务行业稽查,对抽查或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