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行动方案的过程,也是投资行动的准则。前期决策包含对项目的构想、论证和评估。构想是项目的起源,是在市场调查、分析和信息捕捉的基础上完成对项目的策划和界定;而论证和评估则是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保证前期决策科学性的关键。一般来说,投资决策都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来做出,对某个建设项目投资的放弃或延期选择,意味着该项目的造价形成不再延续;而如果是选择投资,则意味着整个建设项目的造价会随着方案的逐步深化和实施逐渐形成。因此,不论做出哪种投资决策,可行性研究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形成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专业分工的角度看,无论是公款投资项目还是非公款投资项目,业主都应是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方,而被委托方则是社会上的各类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非公款投资项目来说,由于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明晰,委托可以在法律框架下由市场来自动完成。而公款投资项目其利益、风险承担机制难以明晰,则应精简政府专业机构,更多的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作用——政府按法定程序,在政府认可的清单内选择、委托社会咨询机构。委托不仅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强化委托程序、方法和结果的透明度。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对建设项目没有区分不同的投资主体,仍然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对于公款投资项目,一般是财政性投资的获利部门作为业主(例如公立的学校、医院等),这种体制会使得透明度下降而导致财政资金得不到合理使用,因此,应针对公款投资的特性,建立公款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和使用方相分离的制度,并增大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从投资范围、审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突破,推进投融资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在投资决策方面,对于一般竞争性项目,应该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让投资者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银行对贷款独立评审,而政府不再进行行政性审批,只依据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实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对于投资主体为政府的建设项目,则应由政府依法委托与工程建设无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委员会,监督和审查前期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案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而且,专家委员会必须对政府(国家)负责,同时又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法律、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此外由于建设项目投资费用不可逆的特点,这使得投资决策必须仔细研究,慎重决断。市场不仅能甄选前期决策的组织(委托)模式和程序,而且也能甄选科学的决策方法。尽管有相对完善的理论对投资决策进行评价分析,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不可逆性以及市场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可行性研究中选择什么样的理论和方法,必须特别慎重;有时为了避免损失,必须对不同的理论模型和方法进行仔细的比较分析和权衡。这一点对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