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双方协议选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