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含2010年9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