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这是监管部门掌握合同履约总体情况,实施预控,及时化解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的基础条件,请各劳务企业严肃对待。
(2)发包人对劳务分包内容、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承担全面责任,对本项目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承包人在承担劳务作业施工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是组织充足的、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完成劳务作业;劳务作业质量、文明安全施工、施工进度、材料保管、施工组织协调等均由发包人负全面责任(《示范文本》9.6、15、18、24、25、26、30.1.3、30.1.4、30.1.5、)。
按照约定做好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最重要的义务,为此在《管理办法》和《示范文本》中,大量篇幅用于规范这种行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示范文本》9.1、9.2、17、22.4、30.1.1、30.1.2、30.4、30.6、31.1)。
监管本项目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是发包人的延伸管理行为,也是发包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为引起发包人重视,我们通过《示范文本》30.6、31.1进行了特别提示,又通过31.2、31.3建立了一套发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系,但这套体系的应用前提就是发包人正确、恰当履行了监管本项目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职责。需要注意,工人工资支付的证明是举证责任倒置。
为降低承包人对群体性事件的控制能力,增大承包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违约成本,我们通过《示范文本》30.2.4、30.2.5、30.5、30.6、31.1、31.2设定了承包人群体性事件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这些违约责任的追究主体是发包人,手段是司法手段而非借助政府行政管理手段。
多年的管理实践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书面履行记录及相关书面文件是合同纠纷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我们通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示范文本》9.10、10.15、14设定了劳务分包合同书面履行程序,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事盼政府、出事找政府”是目前本市劳务市场的一个突出特点,但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全能的,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最终还是要靠自己。为此,我们在《示范文本》30、31两条中设定了市场主体依法采用市场手段维权的体系,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市场手段维权。
特别强调的是,31.2、31.3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裁判权力。
《示范文本》9-13、15-18设定了一些履约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大家需要注意,这部分内容的应用需要依法证明,也就是主张一方需要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7)淘汰不良市场主体原则:《示范文本》20.6是最明确的体现,发包人应当认真体会。
四、《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在签订和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行为的规范和监管要求,共六章四十一条。其中:
(一)“第一章总则” 包括第一至第四条,主要是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市、区两级建委对劳务分包合同监管分工。
本章中,对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进行,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包括第五至第十六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第五至第九条,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主体、时间。内容的要求,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二是第十至第十六条,主要围绕着“分包合同价款”这一关键管理节点,规范合同签订中劳务分包方式、价款约定方式、价款构成内容、价款结算及支付时限等内容的条款,力图通过规范各方主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其中第十三条是对通过对近年来合同纠纷的总结,对容易产生争议部分的特殊、详细规定,这部分内容在示范文本中有更加明确及详细的规定。
(三)“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包括第十七至二十二条,主要内容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主体、备案时限、备案方式、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变更备案、合同解除备案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的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
(四)“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包括第二十三至三十条,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对市场主体日常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包含第二十三(合同管理机构)、二十四(履约信息播送)两条,力图通过督促企业自身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为合同顺利履约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围绕着“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这一关键点,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的方式、时限、确认合同价款变更的方式和时限,为市场主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一般性纠纷或小范围争议的自行解决创造条件,这部分内容主要在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条中得到体现;三是进场施工、劳务工程的交付及争议解决方式,包括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三条,这部分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包括第三十一至四十条,主要内容分两大部分。一是劳务分包合同监管系统,这部分包括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条及第四十条,主要内容是管理体系构成、管理主体资格、监管方式及内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管理、依法处罚、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建立并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监管体系,有效配置资源,为劳务分包合同监管工作提供保障,达到体系顺畅运行的目的。二是明确禁止性行为,包括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对于禁止性行为,我们按照情节、社会影响、违规主体进行了区分,分别赋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提示系统,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施工企业承揽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劳务作业、限制建设单位新开工程项目等行政处理。
(六)第六章附则,包括四十一条,内容是本办法生效时间。
五、《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
(一)协议书:本部分为1-8条,主要内容是依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通用条款:本部分9-21条,主要是劳务分包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恰当作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