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上存在一些将劳务分包混淆为“转包”、“违法分包”的错误认识,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劳务分包不属违法转包范畴,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工程转包及肢解分包的区别与联系,并基于《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如下:
(1)概念不同。劳务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专业分包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转包与肢解分包是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工程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为一方,劳务分包人为另一方;专业分包合同的主体是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转包通常发生在总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肢解发包发生在发包人和不同的承包人之间。
(3)合同标的不同。劳务分包标的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专业分包的对象是承包合同中的建设工程;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
(4)法律效力不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专业分包未取得发包人同意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转包和肢解发包均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
(5)承担工程责任的范围不同。劳务分包双方均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人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包、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6)是否允许分包的限制不同。一般认为,劳务分包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7)收取费用的标准及方式不同。劳务分包仅计取工程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即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费用计取方式是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的多少计取劳务报酬;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若劳务分包合同中所附的是工程量计价清单,约定的是工程项目定额的综合单价,而不是劳务的人工单价,则应认定“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应当适用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合同类型,在适用法律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结合上述各类合同的异同点,以避免出现签订明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其它种类合同而引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