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的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为交、竣工鉴定合并进行,鉴定结果可并入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第六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五)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七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八条工程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设计单位已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书面评价;
(六)机电工程经六个月试运行,环保工程已完工一年,房建工程已建成完工;
(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2004)中规定的关键项目实测值合格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的质量鉴定,在工程质量鉴定结束后,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