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及《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冀交基字[2005]2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质量鉴定的依据:
1、国家、交通部、交通厅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完成。
第五条 未经质量鉴定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质量鉴定必须严肃、公正、实事求是,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基本要求检查、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以及按本办法规定方法进行质量评定分数计算。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鉴定检测、检查数据、资料和监督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必要时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或其中部分技术指标),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项目法人直接向外委托应经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认可。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按附件六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质量鉴定的单位工程与分部工程划分的原则:
1、单位工程: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大桥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交内的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等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或单列为单位工程,机电、房建、绿化等单位合同段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中包含若干个分部工程;
2、分部工程:每个合同段内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路面基层、路面底基层、标志、防护栏、桥梁上部、桥梁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按附件二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随机抽测,抽测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以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扣分,单个分部工程外观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若实体工程确实存在较多外观缺陷,按规定扣分远远大于15分时,应修补处理后再行鉴定)。
(注:外观扣分:路基沉陷是指超出规范允许的不合理的沉降,对于合理的工后沉降,外观检查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