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工作,提高鉴定文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司法鉴定文书格式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是在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按一定规格体例编写的文书。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术语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附件资料可采用表格式或拟制式,鉴定文书正文一般采用拟制式。
第六条 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鉴定文书的类别、鉴定文书编号、项目名称、地址及相关主要信息、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封二应当写明文书目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需要声明的,声明内容也可放在封二。
第七条 鉴定文书的正文应根据检测分析资料进行编制,必须经过严格校审,避免错、漏。应当做到:
(一)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二)内容应简洁明了,计算、汇总数据过程尽可能在附件中表达,表格排版时应避免跨页;
(三)引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名称,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全称和编号,在第二次出现时可只用编号;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九条 鉴定文书正文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应对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能分清问题的性质、类别及危害程度。
(三)在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级时,应该引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法规的有关条文。
(四)达到委托鉴定目的要求,鉴定结论应与鉴定目的相适应。
第十条 鉴定文书的附件资料包括各种检测(测试)报告、现场记录、验算分析等资料。鉴定文书的附件是鉴定文书组成部分,应当附在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且应列出附件目录或资料清单。
第十一条 检测的形式可分为现场检测和室内测试,出具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格式;
5. 涉及强度与安全等需要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的要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记录内容与相关标准或设计要求宜采用对照表示法;
第十三条 结构验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计算时,计算步骤要有条理,引用数据要有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计算公式应注明来源或出处;
(二)当采用计算机计算时,应注明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名称、代号及版本;
(三)结构计算(复核)报告经计算、校对、审核人签字;
(四)结构计算(复核)报告必须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
第十四条 鉴定文书制作应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二)封面:封面上部写明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用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封面中部写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封面下部写明鉴定机构名称、日期,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四)编号:写明鉴定机构缩略名、专业缩略语、年份及序号;
(五)正文字体及行距:正文的标题采用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编号为5号宋体,居右排列;一级标题采用3号黑体(需要时二级标题可采用4号黑体),文内4号采用仿宋体,阿拉伯数字用新罗马字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距一般为1.5倍;表格中的字及其附注的字可用五号字。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六)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的共几页、第几页;
(七)正文应由批准人、审核人、校对人、编写人签字,不得有涂改。签字区可设在封二或者正文的落款处。
(八)正文制作日期处应盖报告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鉴定文书一般应发出一式三份(特殊情况按委托要求发出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