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规定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省、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国家建设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它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循守法、城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