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促进监理市场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从业登记是指与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监理工程师,声明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活动的起始记录。
业绩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代表监理企业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 工程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 登记工作依托部质监局网络登记系统进行,遵循个人录入、企业复核、质监机构审核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对其录入和填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虚假手段获得监理资格证书的,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违反规定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仍在刑事、行政处罚期内的,或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省级质监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省级质监机构发现已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直接注销登记,并告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本人。省级质监机构应对直接注销从业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监理资格证书号、注销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