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施工单位最高领导,对单位的施工质量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2、单位主管部门是单位的上级单位,它对单位负政策指导和监督责任;
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制订单位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各专业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单位的技术负总责;
4、项目经理是单位委派到某个工程项目负责组织施工的实际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负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
5、项目付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根据分工,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6、项目技术负责人受项目经理领导,负责制订项目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项目总施工技术方案制订,对各项目的各专业部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对项目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审批,对项目的技术质量负主要责任;
7、项目部门负责人受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领导,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协调。负责本部门(专业)施工技术方案制订和施工质量标准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的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
8、专业工程师受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部门(专业)负责人领导,负责本专业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并按本部门(专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对本专业的施工质量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责任。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何划分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三、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第58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验收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9条规定了违法装修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