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式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多,小编仅就在合同法范围内对”制式合同”相应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合同法的层面去分析大家所谓的”制式合同”,更多是的是从条款的维度去理解,即”格式条款”。
综观前述规定,都是基于矫正合同关系中、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协商和订立过程中实质不平等的目的而设置的,所以我们理解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一般是在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而出现的可能导致合同关系失衡、弱势-方不具有话语权因而承担较为不利的后果的情形。举例说明,保险合同、银行类的合同等易出现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所以有时候会有相关的人员即时提醒或说明相应的条款。
所以我们理解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落脚点在于合同关系的实质不公平或不平等,而非基于合同或条款语言文字、内容、结构等的形式独特性。
因此,大家理解的"制式合同”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