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8]254号,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第三章中补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内容如下:
(1)技术标和商务标(不含报价标)采用通过制并按《补充文本》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二)有关要求进行评审。
(2)不设定有效报价上限,但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概算时,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须对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若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A-D)/A≤10%,履约担保为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
②10%<(A-D)/A≤12%,履约担保除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外,承包人还应提供金额为[(A-D)/A-8%]×招标概算(不含甲供材料设备费和安全生产费)的现金担保。
③(A-D)/A>12%,履约担保除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外,承包人还应提供金额为[(A-D)/A-8%]×1.5×招标概算(不含甲供材料设备费和安全生产费)的现金担保。
其中,A为招标概算(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和安全生产费);D为中标合同价(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和安全生产费)。
2.对综合评估法(二)进行调整
评标基准价A= T×(D1+D2+…+Di+…+Dn)/n
T为调整系数,从O.970~O.995中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