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招标项目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进行招标前应向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出具《启东市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核表》。
第八条 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招标方式。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在本市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以抽签的方式或招标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和资格预审材料,并以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为依据,提出剔除不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九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九家为止。必要时招标人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报名情况、资格预审和考察结果依法分别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备案。
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三条 提倡实施资格后审。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联席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资格预审。鼓励1000万元以上简单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取消报名环节,不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文件和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或以不记名方式出售。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必须明确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审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