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设工程,指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政府建设工程的招标,指项目法人的招标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第四条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控股的种类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7家。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完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经公开招标无人报名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发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议标的方式发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邀请议标的单位不少于2家。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不同;招标范围可选择国际、国内、区内、市内招标。一般工程采用市内招标,特殊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国际、国内、区内招标。
第八条 政府建设项目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编制、投资概算审批;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政府可以指定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计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法人隶属乎计划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的,其工程结算由市政府委托其他部门或组织实施。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不应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