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程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政府工程是指园区财政出资或园区政府控股公司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维护工程等。
第三条 上述各类工程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三)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批标委员会。批标委员会是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 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总体指导思想、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 检查、监督和指导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 负责批标委员会决标项目的投标审批工作,讨论、审查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第五条 苏州工业园区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招标办)。招投标办公室是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批标委员会制定的招标投标总体工作指导思想,完成批标委员会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 负责园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招标投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以及指导招标人和投标人做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三) 查处违规、违章规避招标投标的行为,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