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经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现发布《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细则》(试行),并就有关的事宜通知如下。
1、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该《评标细则》实施后对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资格预审或后审。资格预审应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并将资格预审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地方保护倾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排斥具备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所选择的标段,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或拒绝投标人。每个标段的投标人数目原则上不能少于五个。
3、招标文件出售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按有关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出售情况予以严格保密。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出售。招标文件的出售价格本着保本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左右。
4、坚决杜绝转借资质的行为。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将资质转借给他人。参与投标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除应出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出示所在单位的职工证明等证件。投标文件中拟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主要设备不得更换。确因正当理由需更换的,须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坚决取缔转包及违法分包现象。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也不准将主体工程分包他人。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在满足具有同级资质、不超过三分之一数量的前提下,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6、水利厅稽查组将对临时转借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进行稽查。一经发现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损失自行承担。如是招标人的过失,将采取取消计划、停止拨款等措施进行处罚;如是施工单位的问题,将取消其在本地区的投标资格1~2年。
7、对搅乱招标投标活动,恶意串通投标、人为故意抬高或降低报价者,一经发现,虽已中标,亦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取消其在本地区的投标资格1~2年。
8、本《评标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细则》(试行)
一、评标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竞选的原则,遵循诚实、守信、优质、低价的原则,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最低投标报价者中标。
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开始评审,评审按照投标报价由最低向高的顺序进行,须评审出二个满足本细则中规定的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满足中标条件的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候选人。具体评标方法如下:
1、本细则无计算标底,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数作为评标基数。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评标基数的上5%和下8%之间为有效投标报价。
(二)符合性鉴定(初审)
评标委员会逐个审查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在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中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合理性评审(详审)
评标委员会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按照报价由低向高的顺序进行,主要评审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其内容及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