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由该法调整。但在具体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调整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一般是工程的整体招标,也就是俗称的“总包招标”。由于已经进行了一次招标,总包的中标人往往对分包工程进行直接发包。如一些国有总承包施工单位中标承接住宅工程任务后,将其中的桩基、绿化等部分工程直接发包给其它专业施工单位。由于《招标投标法》中对此种行为没有具体规定,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总包招标结束的分包招标也不再进行管理,造成分包招标失控的局面。
《招标投标法》第二章“招标”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现场情况是直接关系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关键因素。但《招标投标法》中对该项内容缺乏具体的规定,容易使个别不规范的招标人钻空子。如个别招标人在进行招标前,以探勘地质条件、试桩等理由,组织其中意的某家投标单位进场施工,并在开、评标过程中尽量使这家单位中标。招投标管理部门通过检查发现此种情况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合理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的开展。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具体范围。该规定中,采取以项目属性结合投资金额来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如规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设计合同超过50万元的公益工程必须进行设计招标,施工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益工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但一些省、市以投资性质结合投资金额来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如规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工程必须进行设计招标,施工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工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由于上下政策的不一致,不仅使招标活动中的当事人无所适从,而且也使招投标法律体系出现了不严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