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管理包括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工程造价软件使用及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的建立,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为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管理应贯穿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确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及竣工结(决)算,对所收集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应及时处理,并应用于工程造价的确定、审核及成本分析等环节。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指咨询企业从接受委托、调研、取证、编审、合议、复核、审批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咨询业务后必须逐项建立档案。
第五条 造价咨询档案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归档,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咨询报告出具后30日内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造价咨询档案的接收、装订立卷、保管、提供查阅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档案移交后90 日内将档案装订归档,并保证归档后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六条 造价咨询档案立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
2.正确分析和鉴别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工程造价咨询档案一般定为短期。咨询合同约定有特殊要求的可定为长期或永久;
4.卷内文件材料应真实、完整,审批和签章手续完备;
5.卷内文件材料的制作和书写必须规范、清晰,益于长期保存和查阅。
第七条 造价咨询档案归档材料主要由咨询成果报告、咨询依据文件、其他文件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