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是减少合同争议的有效方法。
施工过程中,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的事宜,合同条款都要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工程工期和质量方面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方面的由造价工程师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保持合同的连续性。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裁决”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基于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受聘于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具有独立的身份和专业执业资格,合同范本引入工程师暂定机制,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争议的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逾期未能达成一致;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调解或认定,也可提请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