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租用设备进行安装施工造成损坏事故,设备出租人和承包商各承担什么责任?------------见正
文第165页及该案判决。]1991年8月,原、被告签订吊装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吊装23
吨镗床立柱,21吨走刀架及19吨配重各1件,吊装费为6000元;如在吊装过程中发生设备破损,后果由被
告承担全部责任。同年9月,被告为履行吊装合同,言定租用第三人40吨汽车吊车-辆。当月22日,被告
派本公司工人叶喜山等6人到原告处吊装镗床配件。第三人亦根据被告指定的时间派两名司机将40吨吊车
驶至原告厂内。由于被告在吊装前未制定具体的吊装措施,叶喜山等6人又均无起重作业的操作证,在用
吊车钢丝绳穿挂吊装钩时,因穿挂方式错误,在吊起镗床立柱时,四根钢丝绳受力不均,被克断一根,镗
床立柱被摔坏,镗床的滑座及床身等亦造成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493200元(不含重新加工设备的运输及
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就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及责任问题,委托xx市劳动安全卫生检疫站进
行了鉴定。结论为:吊索具穿挂方法错误;吊索具安全系数达不到标准要求;现场司索人员和指挥人员均
未经劳动部门培训,无操作证,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汽车吊属正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