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实情后,李媛气愤不已,于2009年5月15日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称房屋系共同财产,现被夏斌偷偷卖出,自己毫不知情,且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房屋买卖属恶意买卖,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
法庭上,夏斌称卖房实属无奈之举。“我本人患有重病,治疗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自己又无任何经济来源,仅靠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维持生活。李媛离家出走后,没有人再过问我,我是在无力承担房屋贷款及巨额治疗费的情况下才卖房的。”夏斌说,房屋转让价格与市场价基本一致,该房屋买卖应属有效。
作为第三人的袁女士也表示,虽然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夏斌一人,至于夏斌的婚姻状况及该房屋是否有隐性共有人,不属购买人核实的范围。购买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妥了产权过户登记,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江阴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媛属该房屋的隐性共有人。但夏斌系该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夏斌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买受人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隐性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去核实夏斌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至于夏斌未经李媛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媛可通过婚姻法的规定另行向法院起诉,对夏斌出卖房产所得的收入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