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相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有一些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陆续出台,而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只有总的要求和使用的局限范围,缺少技术细节和可操作的标准,从而使各地执行不力,建筑节能仍然进展缓慢。
一方面,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距。发达国家每隔几年就修订一次标准,比如:法国曾在1974年、1982年、1989年、2001年4次修订建筑标准;德国从1977年第一部建筑节能法规“WSVO”开始实施,至今也进行了4次修订,而且每次修订后的标准均比上次的标准节能25%以上。而我国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与国外标准中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即使全面执行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另一方面,节能标准不完善,实施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仅仅侧重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内容相对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于节能仅仅为“支持、鼓励、提倡”,缺少强制性,且没有具体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条款约束。因此导致相当一部分地区对建筑节能标准无动于衷,有的工程甚至出现按节能标准设计和报批,却不按图施工,出现“阴阳图纸”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