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要求,国家明确规定了建筑的抗震等级以及各种结构建筑的抗震标准,“在建筑设计中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房屋的抗震能力应该能够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从震害的严重和受震后仍有建筑大震不倒和完好无损的事实,证明工程质量的重要。从而引起了我们对今后的建设、管理、施工、尤其是工程前期的招标投标工作的反思。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凸现的共性问题更值得深刻思考:
一、概念混淆,招投标出现“唯价格论”、“唯低价论”,引发恶性竞争,弊端凸显;
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最低价中标”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招投标各方主体出现了概念混淆,用“最低价中标”这个简单概念替换了《招标法》立法本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法》立法原则和本意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由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工作技术含量非常高,大多数评标专家不具备该能力,于是在实际操作中逐步演化为“最低价中标”。于是在招投标中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工程业绩、质量水平、资金状况、履约信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等指标变得毫无作用,唯一有用的手段就是“低价”,投标变成了“比谁的胆子大,比谁低得多”。
低价抢标引发恶性竞争,建筑市场竞争出现反淘汰机制。市场竞争的法则是“优胜劣汰”,而“最低价中标”却使大中型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极度弱势,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成本上是无法与挂靠、带帽及小企业进行竞争的,于是乎挂靠、带帽及小企业依靠“低价”这一制胜法宝“劣胜优汰”,逐步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淘汰出政府投资项目,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已鲜见国有大中型企业身影,即使有,也很难见其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