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互动部/合规监察部 寇建轶
记者:建筑工程是事故高发的领域,相关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9月13日,武汉一建筑工地升降机从高空坠落,致19人死亡。可以说,类似的事故屡见不鲜。对于这方面的风险,是否可以通过投保相关的保险来转嫁风险呢?
寇建轶:基础建设项目投资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其安全生产同样令人关注。它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商品房、写字楼等项目也同样涉及到大量的建筑施工工程。
在建筑工程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除了投资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等这些业主风险外,建筑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风险也关系到承包、分包、转保等各个项目合同的当事人。如武汉“9·13”升降机坠落致19人死亡的事故,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难以弥合的伤痛,也给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保险作为转嫁风险的经济手段和财务安排,同样能够在建筑施工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基本都有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保险的相关产品,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包括外出采购材料、运送物资、出差工作期间,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另外,也可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这样保障会更全面。由此看来,建筑工程意外险能够为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转嫁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的风险,同时也可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分担事故善后的压力。
记者:故事中,作为工程项目承包人的小张希望通过投保建筑工程意外险来转嫁企业和工人的风险利益。那么,投保建筑工程意外险有什么条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何确定?
寇建轶:以人保财险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例,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在签订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一般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记者:故事中,小张在得知建筑工程意外险可以解决企业和工人的风险时,立即去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投保手续。那么,投保建筑工程意外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投保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寇建轶:鉴于建筑施工行业意外伤害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意外险与一般的意外险产品在承保条件、投保方式、保险期间等方面均有一些区别。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在投保材料的准备方面,投保人除填写投保单及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另外,投保人也应当提供施工资质等级证明,这对保费会有一定的影响。
在投保方式上,建筑工程意外险有三种投保方式。一是按人员投保,投保人数必须占投保时在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二是按施工合同中列明的工程建筑总面积投保。三是按施工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总造价投保。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灵活选择。
在保险期间方面,自施工工程项目被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开工、建筑施工合同已签订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最后,由于施工行业人员流动较大,按人员投保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人员变动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投保的保险合同,在施工项目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动时,需要对保险期间和保费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其建筑工程意外险的承保条件、核保规则不尽相同,需要广大市民认真研究。
记者:另外,如果企业主为建筑工人投保了意外险,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的“民工荒”现象?
寇建轶:通俗地讲,“民工荒”是指民工短缺的现象。从深层次看,中国“老龄化”加速,每年加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口数量将逐渐减少,这是形成“民工荒”问题的长期因素。个人认为,民工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不足、过低的工资待遇等是造成当前“民工荒”的直接原因。如何关爱和善待民工,提高他们的保障和待遇,是有效缓解“民工荒”的重要手段。当然,从商业保险的角度看,施工方如果能够在提高民工工资福利的同时,为他们购买社保和相关的商业保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应当能够有效缓解招工难的问题,同时也转嫁了自身风险,可谓一举两得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