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2012年11月1日(含,下同)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2012年10月15日起,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发票。除下述(2)、(3)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结余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2.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应启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试点纳税人根据用票情况,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过渡期后,试点纳税人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3.对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卷式发票),原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仍需继续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可比照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继续使用,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13年6月30日。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格式有特殊要求或发票用量较大,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自2012年11月1日起方可开具,不得提前开具。
对于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四)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自行选择“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普金发票打印系统”、“(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开具,并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已开具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对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暂保留其开票方式,其相关的开票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凭证之一,但不具备扣税功能。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征税率代开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