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贴标对外销售是否交纳消费税? 税官答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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