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272号)。这两个文件主要对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和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进行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明确生产环节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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