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二)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三)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四)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五)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六)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七)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八)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九)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一)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和“电池”等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二)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该批卷烟在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