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人的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应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额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其从中国境外获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所得,即从世界各地取得的所得全部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只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支付的部分征税;其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以下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超过上述规定的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获取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负担以及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第三种情况以外,不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在任职期间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同类收入,参照第1、2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