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征管)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措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式)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
一、税目、税额
(一)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
(二)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宝石及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莹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石、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16税额为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措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上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
(七)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率为10~60元/吨;二是液体盐(卤水),税额为2~10元/吨。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走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确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有两种情况生产产品销售的纳税人和自采自用的纳税人。两种情况的处理办法是: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由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要确定课税数量和适用的单位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 华北某油田10月份销售原油20万吨,查《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则该油田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00 000吨* 8元/吨=16000 000
[例2]某铁矿某月销售铁矿石4万吨,另外自用入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吨,按规定该矿属于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是4等,适用15元/吨的单位税额,该矿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40 000吨*15元/吨十60000吨*15元/吨=1500 000元
[例3]某铜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 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l.2元/吨单位税额。则该矿山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2000 0 吨*1.2元/吨= 24 000
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人选精矿/ 选矿比*单位税额= 4000吨/20%*1.2元/吨= 24 000元
3.合计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 原矿应纳税额+ 精矿应纳税额= 24000元十24000元= 48000元
一、纳税义务发主时间及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 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