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为了促销实行消费100元送30元赠券的政策,那么这30元赠券怎么核算?下次再来消费是不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能否将这部分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答:餐饮企业赠券即代金券一般是为了鼓励客户再次前来就餐而承诺给予折扣的信用凭证。客户使用代金券时,企业并没有实际支出任何直接费用,而只是在应收金额上给予了相应的折扣,所以作为折扣比视为销售费用更符合业务实质。不过实践中这个问题涉及会计、税务、财务管理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分别予以分析。
会计方面,企业发送代金券时尚未形成现实的义务,暂不需要做会计处理。实际收回代金券并按扣除后金额结算时,直接视为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商业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应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税务方面,企业收回代金券并按扣除后金额结算的,属于税法规定的折扣销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因此,目前实践中如果企业使用的是定额发票,那么直接按折扣后撕票给客户,如果是填开式发票,最好将全部价款和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便于反应业务全貌,避免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成本与收入不匹配。
财务管理方面,因为企业是按折扣后金额核算营业收入,可能导致营业成本与收入不匹配,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对此类情况设置备查登记簿,记录代金券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当然最好能明晰到每一台的消费金额和折让金额,也包括对特殊客户的免单和打折情况的记录,以方便内部管理和成本分析、控制、监督。